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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重庆房产律师: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大幅度抬高房价

浏览:87 时间:2023-04-02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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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在市场经济下,房价的跌涨会涉及诸多的利益。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指出某些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后,以房价上涨为由单方面大幅度地抬高房价,对买受方的利益造成重要的损失,应当认定为恶意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张女士与开发商上海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认购该高尔夫商品房的房屋地块位置、房型、价格、面积,并对房价进行了明确约定。鉴于被告当时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依照协议规定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金。后来张女士收到了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告知可以签订预售合同,价格由前往售楼处去签合同,开发商表示由于行情涨了,所以房价要大幅上涨,原约定的每套1000万左右,涨到2200余万元。若张女士10之内不能按开发商通知价签订预售合同的,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项下的相应权利。对开发商这种违背诚信、任意哄抬房价、追求暴利的行为原告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法院表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开发商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不过,签订正式合同并非是强制性义务,同时由于购房者支付的认购款并非购房款,差价损失的赔偿也难以支持。最后,张女士便获得了3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1000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重庆房产律师分析: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地变更合同中所约定事项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尤其对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坐地起价”的行为要严惩,保障房产交易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重庆房产律师表示:开发商预售房屋是为了前收回部分资金,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的上涨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预计,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才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这明显对房屋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开发商构成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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