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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来各地房价的持续上涨,一房难求成为了社会的主要难题之一,而各房产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惜以各种手段钻空子,其中一房二卖就是最为普遍的做法之一。武汉房产律师指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一房二卖现象进行了严惩,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卖方不仅要承担合同责任,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对买方利益的极大保护。
2013年8月7日,西安市民董某给绿地集团西安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交纳房屋认购款825966元,同年8月8日,董某和绿地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董某购买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南端附近的绿地香树花城项目38-10101号房屋。董某说,其间发现该房屋和合同书上承诺的不相符,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将38-10101号房屋调换成42-10101号房屋,面积206平方米,售价13100/平方米,总价为2699517元。之后他们多次前往工地查看房屋建设情况,甚至已规划好了房屋装修设计蓝图。但后来却被开发商告知,42-10101号房屋已卖给他人。董某说,2013年她买房后,她的两名亲朋好友也在此买房,也遇到了和她一样的情况。3人称在签完《换房协议书》后,没有将《购房协议书》复印留存,就交给了绿地。董某3人和绿地协商未果后,2017年6月,分别将绿地起诉到未央区法院。3人请求解除和绿地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判令绿地返还他们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各种损失等。开庭时绿地辩称,董某等3人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为双方并未签订《认购协议书》,《换房协议书》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董某3人解除两份协议的请求。绿地还认为,双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应按照一倍购房款的规定及其相应利息损失进行赔偿。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董某等3人与绿地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绿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董某等3人已付购房款及相关的利息,赔偿3原告总共190万元。法院判决绿地给3人的赔偿,是按已付房款的70%的损失判赔的。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重庆房产律师分析: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为了惩戒现实中一房二卖现象的层出不穷,司法解释规定了对出卖人额外适用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重庆房地产律师表示:本案绿地作为出卖方,一房二卖,导致与董某等3人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而被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董某等3人还可以主张绿地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判决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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