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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定金”是指购房合同当事人的购房一方为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在购房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给付开发商或卖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对于一方恶意不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房屋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容易与“定金”混同,而“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虽然也具有预付款性质,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处;但“订金”不起任何担保作用,若卖房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款项,而只能得到原额;若购房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订金”就只能作为对卖方保留本户型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还买方。所以,“订金”有时也被称为房屋认购金、诚意金。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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